鉴于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需要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时,核实车船的纳税情况。以上就是车船税新标准相关内容。
车船税标准的变化
1、调整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船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那个月,将船舶税的纳税地点改成车船的登记地;
2、完善税收优惠:除了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份等地区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外,还增加了节能、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3、优化了税负结构: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根据相同质量的卡车按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游艇税负大幅增加;
4、改革了乘用车税收依据:《车船税法》以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的排气量为计算依据,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分为7个等级征收;
5、扩大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要登记的公司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这类不需要登记的车船也纳入收税范围。
本文主要写的是车船税新标准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